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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支持 典当、融资租赁业务行业空间放大

  近年来,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典当、担保、小额贷款等金融行业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缺少有效的融资途径一直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之路上的“拦路虎”。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不同程度地进一步放宽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商务特许行业的准入和管理权限。下面是一些政策解读。

  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不同程度地进一步放宽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直销等商务特许行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大自贸试验区的准入和管理权限。

  1、《意见》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依照法定程序,将省级商务部门外商投资、对外投资、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管理权限委托给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商务部将做好业务指导和有关技术支持服务。

  2、《意见》还指出,研究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3、在融资租赁方面,《意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加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开展融资租赁管理改革,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现场监管、机构约谈、信息报送及核查等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登记备案、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监管评级等制度。

  4、《意见》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典当企业,设立条件、监督管理与内资典当企业保持一致,参照《典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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