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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员保险

  1.问:何谓「要员保险」?

  答:「要员保险」在法律上未有定义,但一般会有以下特点:由雇主购买一份保单,为该雇员因死亡、疾病或受伤而引致的营商利润损失投保。受益人为该雇主。假设是一份人寿保险单,便属于定期人寿保险,在保险期内可提供雇员的寿险保障,并无其他利益。保险期不长于该雇员对雇主的有用期限。购买这项保险的目的,是在要员因死亡、疾病或受伤而不能工作时,对雇主的营业收入可能引致的损失作出补偿。

  2.问:由雇主支付的保费是否可扣除利得税?来自该份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保费可以扣税(但该份保单必须具有答1所述的特点)。该份保单的有关赔偿则视为雇主的营业收入,即利润损失的补偿,因此须予课税。

  3.问:倘若雇主是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业务,而受保人是该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由雇主所支付的保费是否可予扣税?来自该份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上述保费不可扣税。虽然该份保单可能被称为「要员保险」,本局不会接纳它为上文〔答1〕所述的真正「要员保险」。这是由于「要员保险」只适用于雇主与雇员关系的情况。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并不是雇员,所付的保费当视作私人开支。

  所得赔偿无须课税。

  4.问:假如雇主属一家有限公司,而受保人则是拥有该公司大数量股份的董事,该雇主所付的保费是否可扣税?来自该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有关保费不可扣税。这种情况实质是与受保要员为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的个案类同。本局认为该项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股份的价值,因董事身为关键人物,其寿命或健康对于股价会有重大的影响。有关保费属于资本性质。就此而言,持股量达 20% 便算是大数量。

  所得赔偿无须课税。

  5.问:假如「要员保险」保单的赔偿是支付给雇员的家属,或雇主依合约规定须把赔偿支付给雇员的家属,由雇主支付的保费是否可予扣除?来自该份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有关保费不可以扣税,该份保单的目的并不是补偿雇主的利润损失,只是保障雇员家属而已。

  雇员家属所获得的赔偿无须课税。

  6.问:假如有关保单并不属于定期人寿保险单,但属于带有退保金额的人寿保险或储蓄寿险,由雇主支付保单上的保费是否可予扣税?来自该份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有关保费不可扣税。该等保费当视作资本性开支。

  所得赔偿无须课税。

  7.问:有关保单可能会有附加成分。例如,雇主会在正常保费之外支付额外保费,如雇员逝世,若干利益(例如:1年薪金)会支付给雇员的家属。由雇主就该份保单所支付的全部保费是否可予扣税?来自该份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只有正常保费可以扣税(但须具备〔答1〕所述的特点)。额外保费则不可扣税。

  雇主获得的赔偿须课税,而家属所收取的赔偿则无须课税。

  8.问:倘若保单是投资相连的保险单,由雇主支付的保费是否可予扣税?来自该份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有关投资部分的保费属于资本性质,因此不可扣税。只有风险部分的保费可予扣税(但须具备〔答1〕所述的特点)。因此须对保费作出分摊。

  与投资部分有关的赔偿无须课税,与风险部分有关的赔偿则须课税。

  9.问:假如雇主按法例规定须就雇员受伤或死亡等事故向雇员支付补偿,而雇主为履行这些法律责任(如《雇佣条例》规定的员工补偿)而购买保险,该份保单的保费是否可予扣税?来自该份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

  答:有关保费是正常的业务开支,可予扣税。该份保单并非「要员保险」。

  所得赔偿无须课税。

  10.问:假如雇主购买一份保险单,其目的是在受保人(例如:一位股东)死亡时,提供赔偿给任何人仕(例如:另一位股东),用作收购合伙生意权益或公司股权,由雇主支付的保费是否可予扣税?来自该保单的赔偿是否须要课税?(注:一般而言,此类保险安排,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业务因一位东主去世而终止。)

  答:有关保费不可扣税。该等保费须视作私人开支或资本性开支。该份保单并非问1所指的「要员保险」。

  所得赔偿无须课税。


文章标题:要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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