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为法(TradePracticesAct)
“1974年商业行为法(联邦)”(TradePracticesAct)(Cth)是一部联邦法规,其:
· 包括了对消费者的一系列权利和赔偿:
o购买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或
o在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上受到误导;及
· 保护消费者免受公司的侵害
“商业行为法”禁止公司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从事以下行为:
· 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导致误导或欺骗的行为。“商业行为法”还指出一些特别的涉嫌虚假或误导性行为.凡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或者与商品或服务供应有关的公司,一旦参与此类行为,即构成违法;以及
· 在任何情况下的不合理行为。法庭可能会考虑一系列的因素来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合理,如相关方的议价能力。
另外,“商业行为法”要求在对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契约中包含一系列的条件和担保。担保包括:
· 供应商对出售的商品有适当的权利;
· 商品与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描述完全一致;
· 该商品具有适于商销的品质;
· 商品和服务合理地符合消费者向供应商所陈述的目的(默示或明示);及
· 有关按照样品出售的商品,商品需与样品一致。
任何删除、限制或更改担保的企图都将属无效。然而,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通常买来用作个人、民用或家庭使用或消费的类别,则根据“商业行为法”,供应商的责任可能是有限的。
在某些情况下,供应商和消费者还可以对有缺陷的产品向制造商和进口商提出追索补偿。
“商业行为法”还规定了某些行业的特定标准、产品安全及信息标准,产品的供应商必须遵照执行这些标准。政府也有一定的权利来保护公众不受危险商品的侵害,这些权利包括对公众出警告并召回危险产品。
视诉讼的具体原因,根据“商业行为法”进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的限制期限。
“商业行为法”条款以及各州法律中,有关默示条件和担保的任何规定,若与1980年4月10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所签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该公约为准。
目前,澳大利亚的常规消费者法包含超过10部独立立法,其中包括两部国家法,分别为商业行为法(TradePracticesAct)与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托法(联邦)(AustralianSecuritiesandInvestmentsCommissionAct2001)(Cth)的消费者条款,以及众多州与领地法。这些法律涉及公平交易,消费者保护以及商品销售相关的法律。
目前拟议的对澳大利亚常规消费者法的改革已提交联邦国会供审阅,希望在2011年引进一部独立的,全国性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这些改革包括:
·一部基于现有的商业行为法中的消费者条款,关于消费者保护与公平交易的唯一全国性法律
·全国性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全国性的产品安全监察制度
·未来的改革将为加强法律操作而设计,将吸取现有州和地法律的最佳实践经验。
文章标题: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简介
关键词阅读:消费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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