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为法”也监管和禁止在澳大利亚的反竞争行为,禁止市场力量的滥用。违反这些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规定会受到处罚,包括对公司高达1千万澳元的罚款、或违法所得的三倍、或澳大利亚公司集团在过去12个月营业额的10%;对个人违法行为罚款高达50万澳元,或进行其它处罚,例如免去董事职务,更严重的将判处长达10年的刑期。
“商业行为法”受政府机构“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管理。该机构在调查可能违反“商业行为法”的活动中,拥有一系列获取信息、文件及证据的权力。
某些行为受“商业行为法”严格禁止。这些行为包括:
· 竞争者为操纵价格和市场份额,彼此间所作的安排
· 维持转卖价格
· 第三线强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购买另一方的商品或服务)
· 排除性条款(联合抵制)
如果合资企业能够证明其协定价格及排它性条款是以合营为目的,并且在相关市场没有造成严重削弱竞争的影响,则该企业可对协定价格及排它性条款进行辩护。
关于第三线强销,一家公司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前提是也从另一家公司购买某商品或服务,并且拟购商品或服务的另一家公司是与最初供应商相关联的法人团体。
某些其它行为,当有严重削弱相关市场的竞争后果时(或在某些情况下其目的也如此),才会受到”商业行为法”的禁止。
这些行为包括:
· 提供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前提是不会从其他人或特定地方购买或提供其它商品或服务;及
· 购买股票或资产
通常,任何以严重削弱竞争为目的、或可能造成严重削弱竞争后果的合同、安排或协议也会被禁止。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某一方遵循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通知或授权程序,即使违反了“商业行为法”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的规定,该行为也会得到允许。
文章标题:澳大利亚反托拉斯和竞争法简介
关键词阅读:商业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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