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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外国投资合作的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包括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投资领域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农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贸易、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外国自然人在加投资与外国企业适用同等法律规定。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也就是说,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启动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即可。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增加,以及扩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该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

  投资申请如果不是“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主管当局日后可能对以此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

  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因此当投资企业谋求通过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控股权方式扩张投资企业的运营规模时,须事先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加拿大依据NAFTA和WTO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则修订本国的投资法令。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产业创新和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目前,加拿大众议院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加拿大21世纪工业”,重点集中在能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

  为保障加拿大国家安全,加拿大政府于2009年9月出台《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入审查基础之上。该条例详细列明了负责具体审查的调查机构,规定负责调查的部长可向调查机构披露并探讨外资并购审查的特定信息,以便更好地促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工业部部长负责审查一般性并购投资活动,文化遗产部部长负责涉及文化企业的投资。法规并未明确制定审查标准,只是笼统规定应当审查该投资是否损害国家安全。

  在2012年之前,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时限为130天。在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获批以后,加拿大政府赋予国家安全审查部门延长审查时限的权限。截至2014年4月,加拿大政府尚未正式启动过国家安全审查。


文章标题:加拿大对外国投资合作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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