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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秘书职责

  每间于在注册香港公司时注册为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都需要根据香港公司法(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委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以便履行公司的法定责任,及维持公司基本的运作。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开始,董事的最低要求由两位减至一位,而公司秘书并不能由唯一的公司董事担任。

  香港公司秘书乃法定职位,其职务包括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公司的结构、任何主要人事的变动;亦需为董事局拟备公司的会议议程、筹备周年股东大会及对相关的法定条例提供专业咨询。

  香港上市公司之秘书

  1、建立、维护和不断完善公司之法律文件档案,并确保及时地向香港公司注册署报送和存档各种法律文件;

  2、与香港联交所以及证券登记公司等保持畅顺的沟通,每月接收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联交所每月报送股份变动情况表;

  3、依照公司及董事所应履行持续责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有关股份买卖和持股情况的登记档案和程序;

  4、依照香港法例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种申报和备案工作,以及妥善地应对各种监管机构的查询和沟通工作;

  5、协助起草和审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等文件并就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公司起草、审阅及修改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并就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不含财务报告);

  7、协助公司就各类公告以及董事会会议的安排与相关文件保持与联交所及(如需要)香港证监会的联络;

  8、根据董事会的命令,对自身名义对外发表公告(如需要),并相应地承担法律责任;

  9、为公司及董事应履行的持续责任提供协助,以促进和提高公司的管治水平及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各种法律和监管要求;

  10、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适用的法例所应遵守的各种法律和监管要求以及召开董事和股东会议的各种文件以及制度和程序向公司董事局提供意见及协助;

  11、作为公司授权代表,负责与联交所联系及沟通,并就所涉及的事宜向董事局提供意见协助。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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