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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伙公司的特点

  (1)、债务责任:除有限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均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若公司结束营业时资不抵债,合伙人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之债务;假如某一合伙人不能负担他那一部份的损失,那么其他台伙人必须连带赔偿。

  (2)、年结税务:不需要核数,政府征收纯利之16%利得税,私人开支不得扣除,合伙人及其配偶之薪金亦不得扣除。但是如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话就要将所行的收入连在一起加进去。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人士包括经营业务的东主或股东,及出租物业业主,应课薪俸税的纳税人如果没有经营业务或租金收入,无需考虑个人入息课税;

  (3)、香港合伙公司的人数不可超过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合伙公司。超过二十人须注册为法人公司。有限责任合伙经营除不得有超过二十名合伙人的规定外,其中还必须起码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其余的合伙人可祇负有限责任。

  (4)、合伙公司可合几人之力,引进更多的资金投资,也可作银行贷款及其它信用的担保。因为银行在贷款给合伙企业时,所承担的风险比贷款给个人公司低。

  合伙人共同参与商业决策的制定,各人贡献所长,收集各个决策的精华。而且因大部分合伙人都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管理上也较易分工。合伙公司有较多的资金与管理人才,便于监督更多的员工与全面管理,较易扩充公司发展规模。

  (5)、一般合伙人必须承担所有债务的无限责任,无论个人与全体均需对合伙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若某一合伙人下能负担他那一部份的损失,那么其他合伙人必须连带赔偿。

  若某一合伙人死亡、坐牢、被认定无意识能力、或退出企业,那合伙公司便告结束。

  因为所有合伙人均有权以合伙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契约,故常有无所适从之处,而且,若合伙人较多,易造成意见分歧,不易协调而致决策缓慢。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可因无限责任合伙人死亡或破产而解散。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须依《公司条例》法人公司清盘程序,请求法院颁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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