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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基金有关的监管

  离岸基金注册地和经营地可能存在分立,因此单靠一国力量对之进行监管存在巨大的难度,因而,通过国际间合作,特别是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实现对离岸基金的全球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欧盟、美国及俄罗斯等均出台各项规定对离岸公司在其境内从事的活动进行管制。

  另外离岸中心法律作为离岸仅仅的设立地,对其拥属人管辖权。离岸公司的所有活动都应受到离岸法律的管制。离岸中心法律对离岸基金的设立、公司治理、解散与清算等一般制度都有所规定。但由于离岸基金从根本上不涉及当地经济安全与秩序,因此监管效力不强。这种状态已经引起许多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的反对,纷纷要求离岸法律能够以相对负责的态度对待离岸基金。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开始改变原来的态度,百慕大、开曼、塞浦路斯等国家已作出承诺愿意清楚有害国际税收的活动,实行公平税收竞争。

  离岸基金投资在我国表现为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属于我国广义外资法监管的范畴。从法律体系上包括:

  一是法律。主要有:与我国公司法人及其行为有关的法律,即《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外商独资经营法》等,与外汇管理有关的《外汇管理法》,与垄断相关的《反垄断法》等都属于这个层次。本层次法律效力最高,权威性最强。但是由于它们主要属于一般法,所以,对离岸基金跨国投资的规制所发挥的作用是比较间接的,实践中具体问题上还需要按照进一步的规定执行。

  二是法规规章。法规如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章效力层次更次,是由各主管部门或独自或联合制定的,其能直接地对离岸公司的境内投资活动进行规制。这些法规和规章类目繁多、涉及面广。如国务院六部委联发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等。

  离岸公司境内投资活动的监管主体是国家对离岸公司的法律监管职能的落实者,商务主管部门是核心的监管主体,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又由于监管目标具有综合性,所以还需要由多个监管主体共同推动法律监管体系的运转,具体而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离岸公司对境内投资中资本跨境流动的外汇管理问题;境内对离岸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让需要接受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的监管;涉及国有资产的,需要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等。


文章标题:离岸基金有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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