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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被拒绝注册的理由

  既然香港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那么造成商标不能注册的原因是什么呢?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理由,一种是相对理由。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

  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一般针对商标本身的缺陷,有关商标因其自身的缺陷而不得注册。

  新法例明确规定,假如事情注册的商标不能符合商标的涵义;即欠缺显著特性;纯粹由一般用以指明货品的质素、数量或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或纯粹由在现行的话言中或在有关行业已确立的做法中已经成为惯用的标志(例如已成为市场上通用的标记)构成,便不得注册为商标。

  不过,即使存在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也并下代表注册申请会自动遭到拒绝。商标申请人可证明商标在注册申请日期前,已经因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以此推翻这些理由。对此,你可以咨询有关专业机构,为你提供专业意见。

  拒绝注册的其他理由包括商标违反道德或法律原则;可能会欺骗公众;商标的注册事情是不真诚地提出的;或商标由国旗、区旗、区徽或它们的设计或式样所构成等。

  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假如某商标与在其之前事情注册的商标有所抵触,知识产权署会提出相对理由反对该商标的事情。这个较早提出事情的商标对其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可提出“引用反对”(citation objection),而未经注册商标(即等待批核的商标,也称之为拟商标)对其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则可提出有条件的引用反对。事实上,假如已审查的申请遭到有条件反对,该申请会暂停处理,直至较早的注册申请成功后,则对正在审查的申请的反对便会成立。此举有别于旧条例的做法,旧条例规定不论该较早事情的商标是正在等待批核或已经注册,一律都会提出引用反对。

  假如某商标与其他商标有所抵触(较早商标的申请日期或巴黎公约优先权日期一般比较晚商标的申请日期要早),有关方面会提出拒绝申请的相对理由。凡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下得注册:

  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同,而且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申请的而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同;

  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同,而且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类似,以及使用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类似,而且该较晚事情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以及使用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与某较早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类似,而该较晚申请的商标所涵盖的某些货品或服务与较早事情的商标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并不相同亦不相类似,以及该较早申请的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无适当因由的情况下使用该较后申请的商标,会对该较早申请的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以及该较早申请的商标的拥有人藉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成功反对该较晚申请的商标的注册申请;或该较晚申请的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凭借保护在营商环境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某个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而予以阻止,或凭借任何在先权利而予以阻止,以及在先标志或在先权利的拥有人藉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成功反对该较晚申请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则较晚申请的后商标不得注册成为商标。

  假如,该该较早申请的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拥有人同意该较晚申请的商标的注册,则该较晚申请的商标仍可注册成为商标,除非注册处处长认为该较晚申请的商标可能对公众产生混淆。处长在决定这个可能性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使用较晚申请的商标是否相当可能与较早申请的商标有关联。


文章标题:香港商标被拒绝注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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