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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

  每个香港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或注册成功之后,都可能受到来自香港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的反对。商标如遭到异议或反对,商标申请人可要求抗辩,进行反陈述,争取注册成功。这时商标申请人最好找专业律师来为你做反陈述的法律程序,以保证你的商标可以继续注册或使用。当然,你必须申述清楚你可以继续注册或使用你的商标的理由。

  有关反陈述,我们举以下案例说明:

  注册商标遭到反对

  2000年x月x日(申请日),AA公司(申请人)根据旧商标条例(第43章)的条文,申请在注册记录册A部第11类注册有关商标。该商标图示为:AAA(涉讼标记) 该项注册拟涵盖的货品为“汽车用空调滤清器”(指定货品)。商标注册处处长接受涉讼标记在B部(旧商标法)注册,原因是注册就“滤清器”一词受卸弃规限,该项申请已在2001年X月X日刊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上。

  2001年X月X日,BB有限公司(反对人)就该申请提交反对通知。反对理由中申明:在2000年X月X日,反对人申请在香港将商标“AAA”注册。该商标图示如下:

  AAA

  反对人就“汽车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及汽车零件将商标“AAA”在第7类别注册的申请,已注2000年x月x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

  反对人申辩是根据台湾第12类别商品注册的商标“AAA”的拥有人。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期由1995年X月X日至2005年X月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家名为C有限公司由BB公司投资,C公司是根据中国第12类别商标注册和商标“AAA”的拥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期由1998年X月X日至2008年X月x日。反对人于2000年X月X日获C公司授权,就商标“AAA”在香港注册提交申请。

  反对人认为涉讼商标的申请并非真诚提出。他说,AA公司在1995年X月X日发出的购货单上有一项附注,说明“中国出货,盒印日本制造”。他先后于2003年X月X日及X日购买有关的滤清器和过滤器,包装盒上全印有“日本制造”的字眼。反对人认为以上种种均为证据,显示申请人一直欺骗公众其在香港出售的滤清器产品的产地来源。有关产品事实上并非在日本制造,而是在中国制造。

  申请人进行反陈述

  申请人在其反陈述中坚持认为:自1994年年中起,申请人的母公司日本株式会社(“AB公司”)一直与申请人的香港代表公司AA公司携手合作,共同在香港开发汽车配件市场AB公司负责以成本价供应以“AAA”为商标的货品,AA公司则负责开拓香港市场,并承担有关的推广和宣传开支。1994年年底,AA公司取得首批以“AAA”为商标的汽车零件(滤清器产品),并批发给香港的汽车零件公司。截至1996年,逾100家汽车零件公司成为AA公司的固定客户,零售以“AAA”为商标的产品。自1996年起通过向申请人的客户免费派发印有“AAA”商标的宣传年历和T恤,在香港支付广告开支宣传“AAA”的标记。至1998年,AAA商标的产品在香港汽车零件界为人所熟知,信誉可靠,成为行内畅销的名牌产品。此后每年的销售量亦保持稳定的增长。

  “中国出货”的含意含糊,不一定是指有关产品在中国制造。

  1993年,AB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母公司,成立这家根据中国法律组织和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拓中国海外的市场,AA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负责申请人的货品在香港的销售和市场推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楚显示AB公司和AA公司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一份由申请人和AB公司在1999年x月X日签订的合约。合约要项陈诉如下

  此合约由AB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AA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签订。

  自1994年中开始双方承诺由甲方以成本价提供以AAA为品牌的滤清器产品,而由乙方负责在香港试行销售该品牌的产品及负责推广该品牌之广告费用。经过了五年的真诚合作,该品牌已经成为了全香港汽车零件行内为人熟知的名牌产品。为使双方的商业关系更加明确化,经双方协商制定了此合约书。

  1、关系

  乙方为甲方在香港地区的代理公司。

  2、支付方

  出货后30天内乙方以电汇的方式将货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3、包装

  甲方提供AAA标记的彩盒包装或由乙方自行印制AAA标记的彩盒。

  4、成交价格

  由双方共同制定的价格表决定。价格表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化,由双方不定期进行协商修订。

  5、有效期间

  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此后除非有一方表明不愿续约,此合同将以两年为单位自动延期。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期满时有意中止合约应在三月前通知对方。

  其后,申请人表示通过分公司在香港售出及推销大量附有涉讼商标的货品。一批随机抽出自1994年以来由AA公司发出的购货订单副本及售货发票副本已提呈为证物。申请人在香港就空气滤清器使用涉讼商标可追溯至1994年X月,并可由申请人向AB公司发出的装箱单予以赞明。若把装箱单内:“货品说明”项中的参考代号,与所提呈标识证物(上述发票)中价目表上的参考代号相互参照,便知道售出的空气滤清器全部均附有涉讼商标。

  申请人接着陈述AA公司自1994年开始,以通过派发小册子,在商铺展示陈列品和派发宣传赠品,广泛宜传和推广涉讼商标。并提供证据即XX月有限公司及XX印刷出版有限公司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就印刷附有涉讼商标的年历而发出若干发票副本。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陈述:反对人声称自1995年,CC公司是全球第一家公司就汽车空气滤清器、机油泸清器和空气过滤器使用反对人的AAA商标是错误的。申请人声称,申请人事卖上早于1993年及1994年年,已把其附有涉讼商标的货品售予台湾的CC公司。申请人还提供了CC公司先后于1995年X月X日及x月X日发给申请人的购货订单副本。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了自1994年11月至1995年3月期间,申请人的母公司AB公司发给CC公司的发票副本,证明AB公司售于CC公司附有涉讼商标的空气滤清器。

  申请人陈述凭借申请人与CC公司在1993年至1994年度的业务关系,CC公司对申请人所开发的涉讼商标已有认识。因此,反对人声称追溯至1995年,CC公司反对AAA商标的所有人是不公平的。

  从以上具体实例可以看出,要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并不是容易的事,如何针对香港政府或公众提出的反对做出相应的抗辩。当然,具体商标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商标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反陈述。就具体操作过程可以寻求专业机构(例如北京港骏)的帮助。


文章标题:香港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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